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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新政策每年4亿促就业
2009-03-18 11:09【我要纠错】

  

  灵活就业也能获就业补贴

  灵活就业也能获得就业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普遍提高、职业培训的范围由失业人员扩大到所有劳动者……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市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正式实施。昨天,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就业新政策,其中的“十大惠民政策”备受关注,新政策对如何促进大学生就业也提出了新措施。

  平均失业周期不超过6个月

  据介绍,新促进就业政策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把指标进行了量化,明确城镇登记失业率要保持在3%以下,平均失业周期不超过6个月,当年新增失业人员就业率80%以上、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率80%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80%以上,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解决就业一户”。为了保证目标的实现,今后每年我市市级及区级财政每年投入促进就业的资金将达4个多亿。

  新的促进就业政策和原有的政策相比,更加体现了为民、便民和惠民的理念,包括取消了《再就业优惠证》;职业培训的范围由失业人员扩大到所有劳动者;增加了灵活就业补贴;增加了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的35、45人员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普遍提高,取消300元补贴上限;职业介绍补贴统一为500元;青年见习学员条件放宽到30周岁以下(原为25周岁),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800元;临近退休人员条件放宽到距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等。这些政策被梳理成“十大惠民政策”。

  而且新政策实施后,失业员工将获得政府更多的帮助,比如在培训补贴方面,除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一年内参加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培训合格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对大学生实行见习政策

  金融危机下,大学生就业成为难点,新政策在促进大学生就业方面加大了力度。

  实行青年见习政策。对30周岁以下、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新成长劳动力,提供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免费见习培训,见习期间每月按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同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对接收见习的企业,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实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中介机构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实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毕业2年内未能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的,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一年内参加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培训合格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本市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参加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间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给予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扶持重点对象,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收费减免、创业资助、场租补贴、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另外,“零就业家庭”毕业生还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新闻链接

  促进就业十大“惠民政策”

  一是税费优惠政策。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高校毕业生免除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失业人员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中介机构推荐就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三是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本市户籍在职职工、来深建设者、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内未能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等相关补贴。

  四是青年见习政策。对30周岁以下的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可按规定享受见习培训,见习期间每月按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五是岗位援助政策。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开发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辅助性工作岗位,优先安排招用失业人员;鼓励建设和发展再就业基地,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府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工资按每人每月1650元的标准发放。

  六是岗位补贴政策。以下就业困难人员可按本《意见》规定,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享受岗位补贴:女40周岁(含40岁)、男50周岁(含50岁)以上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

  七是社保补贴政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3545”准就业困难人员,可按本《意见》规定给予其80%的社会保险补贴。

  八是招用失业人员奖励政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3545”准就业困难人员,可按本《意见》规定,分别按每人每月200元和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九是临近退休补贴政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个人自愿到个人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十是灵活就业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的灵活就业补贴,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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