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保险专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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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及有关文件。
二、转入申请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参加医疗保险的深户人员。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非深户人员。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深圳市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个人社保电脑号;
四、办理转移部门
参保人所属参保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
五、有关转入接续问题
申请人在转出的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最后一个月与在深圳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第一个月有三个月时效:
1.超过三个月时效的: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文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两地医保参保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连续参保年限。如有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以转入,但其参保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2.三个月时效内的:申请人的两地医保参保年限合并计算,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180]号)文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有效连续参保年限。
3.在深圳市新就业的人员请尽快办理转入医疗保险关系手续,如果没有及时转入,将会影响在深圳市的医疗保险待遇。
4.两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重复部分,连续参保年限以在深圳缴纳的年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