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深圳重新调整了就业援助政策,对于聘请了就业困难的单位,给与的社保补贴调整为最低缴纳标准的100%;停止受理临近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申请
深圳重新调整就业援助政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的社保补贴调整为社保最低缴交标准的100%;对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取消岗位补贴;停止受理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昨日公布调整政策。按规定,深圳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已求职3个月但仍未找到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但其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周岁)的,享受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
对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的社保补贴调整为深圳社保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的奖励仍为每人每月200元。对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的岗位补贴仍为每人每月850元。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社保费缴交按深圳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位缴交部分由财政补贴,个人缴交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对在规定的就业形式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劳动时间累计达到规定时限、并按规定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保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取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调整为深圳社保最低缴交标准的2/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委另行制定。本政策实施前正在享受灵活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人员,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补贴待遇至期满。
停止受理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本政策实施前正在享受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人员,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补贴待遇至期满。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本就业援助政策的期限,除开始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均不得再次申请享受本就业援助政策。
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有关补贴或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相应款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其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