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本地宝 > 深圳社保 > 社保办事 >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010-07-22 08:56【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

  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财 政 部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三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它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条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它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第八条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由各地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手机访问 深圳本地宝首页

  • 深圳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全面实施

  • 深圳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目前深圳门诊大病待遇享受比例与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满36个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75%、90%。

  • 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

  • 深圳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下调至1.5%

  •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是什么意思

  •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一次性发放

    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 深圳大病医保包括哪些病

    深圳社会保险已提前实现大病保险全面覆盖。大病医保并没有明确规定病种,然而,20余种新农合重大疾病却具有参考意义。

  • 深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办法出台

  • 深圳生育津贴政策亮点

  • 深圳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要评信用等级

    深圳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将分为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综合评定总分值为200分,包括指标考评(40%)、现场考评(40%)和满意度考评(20%)三部分。

  • 深圳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分4个等级

    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将分为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市民看病可看“信用等级”而入。

  •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