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按规定在深圳市参加了社会保险,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或住房公积金帐户基金有积累。
2、已办理好出国(境)定居手续。
3、已注销深圳户籍。
4、员工本人前来办理。
二、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户籍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结算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保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最后一个续费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失业人员或在社保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无须提供《申请表》或单位证明,但失业人员须出示失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须提供一份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必须有本人的签名和指模)。
3、深圳户籍注销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簿(交验原件,留复印件2份)。
4、出示个人原深圳市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
5、提交《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6、出国定居证明、现居住国(境)的身份证明、护照等(交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三、办理程序
1、员工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2、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资料,静候叫号。
3、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结算单据。
4、员工本人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
5、到银行窗口等候领取银行借记卡。
四、特别提示
1、参保后未办或未办好社保卡的员工前来退保时,须在已盖有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的离职证明上注明本人社保电脑号、身份证号码,注明未办卡或卡正在办理当中,再另粘贴本人近期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若因丢失或遗漏而未携带社保卡的员工前来退保,必须待补办好或备齐证件后,改次办理。
3、1992年8月1日前已参保的,须持写有当年参保记录的红色小册子及单位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补录后,才能办理结算保险金业务。
4、参保人的名字中因含有生僻字而无法在电脑中显示的,须带齐资料到相应征收部门,由分管员核实后在电脑中填写备注,再来办理结算业务。
5、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户籍与电脑资料不相吻合的,参保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更正后,才能办理结算业务。
6、持“外国绿卡”(特指可长期居住在某一国家,但未入该国国籍,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深户员工,若尚未办理深圳户口注销手续但强烈要求结算社保个人帐户保险金的,须由员工本人书面声明(如“本人已移居国(境)外,有资格享受X国(境)的社会保险待遇。现要求退出国内(深圳)的社保个人帐户积累额。因此引起相关责任和损失,由本人负责”)并签名和留指模。经办理上述手续后予以结算。
地址:深圳市八卦岭工业区513栋2楼社保个人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