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小胡询问:补休可否代替发放加班工资?
劳务工小胡:今年“五一”假期工厂有些员工要加班,企业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可不可以通过安排补休来代替发放加班工资呢?
劳动保障部门答复:
员工法定节日加班,企业须付三倍工资并不能以补休代替
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是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5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五),5月4日(星期日)上班。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事后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200%支付。简单地说,员工5月1日加班,企业一定要按照“三薪”的标准“补钱”,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员工5月2日、5月3日加班,企业须按照“两薪”的标准“补钱”,或安排“补休”。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员工本人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按照2007年度我市最低工资计算,特区内用人单位员工5月1日加班工资不能低于14.67元/小时,5月2日、5月3日加班工资不得低于9.78元/小时;特区外员工5月1日加班工资每小时至少要发12.93元,5月2日、5月3日加班工资每小时至少要发8.62元。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直接以计件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但按计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后,不能低于按最低小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