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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以补休替代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报酬?
2008-02-14 17:12【我要纠错】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因为法定休假日一般为重大民族传统节日或重大纪念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有着比往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影响了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一旦错过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

    一般的周休日,每周都有,主要是为了劳动者恢复体力,涵养精神,所以可以在其它时间弥补。为此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加班加点)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补休的时间应等同于加班加点的时间。

    可见春节假期中,劳动者在腊月三十到正月初二这天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从正月初三到正月初六加班的,应优先安排补休,实在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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