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劳务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不能改变吗?
答: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当年核算。不足支付时,在下年调整缴费标准。缴费标准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22、享受劳务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自办理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手续次月1日起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劳务工医疗保险待遇。
23、2006年6月份应按什么规定享受待遇?
答:2006年5月份缴费的参保人,6月份按《深圳市劳务工合作医疗试点办法》(以下简称为《试点办法》)规定享受待遇;6月份缴费的参保人,7月份按《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待遇。
24、劳务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如何确定?
答:住院使用的劳务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甲类药品和遴选的部分乙类药品,共1200种,作为门诊使用的劳务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5、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支付门诊(急诊)药品费用?
答: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门诊基金分别支付80%和60%。
26、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支付门诊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费用?
答:使用《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录》(以下简称诊疗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单项价格在90元以下的,门诊基金全额支付;单项价格在90元以上的,门诊基金支付90元。
27、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支付门诊大病费用?
答:门诊大病是指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及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药品目录、诊疗目录范围内的,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50%。
28、与《试点办法》相比,《暂行办法》规定的门诊待遇有哪些变化?
答:试点期间,劳务工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报销率在75%左右,经过以下调整,可以提高到79%。
一是扩大药品目录,由900种增加到1200种;二是90元以上的诊疗项目基金由不支付改为支付90元。
另外,门诊待遇还作了以下调整:
一是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费用报销率比《试点办法》提高了20个百分点;二是器官移植后用抗排斥药,及恶性肿瘤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其门诊费用,由《试点办法》规定的基金不支付改为按规定报销50%。另外,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率也提高了40个百分点;明确在非结算医院及其下设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即为按《暂行办法》规定应由基金支付费用的70%报销。
29、与《试点办法》相比,《暂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待遇有哪些变化?
答: 1、扩大住院药品目录,由原来的900种,扩大到2077种(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提高药品记帐比例,甲类药品由原来的80%提高到100%,乙类药品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
3、提高诊疗项目记帐比例,单价在90元以下的,由原来的80%提高到90%;单价在90元以上的,由原来的40%提高到80%。
4、提高一般医用材料记帐比例,单价在90元以下的,由原来的80%提高到90%;90元以上的,由原来的30%-50%提高到60%-80%。
5、降低住院起付线,在原来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
6、降低院级自付比例,在原来标准基础上,一级医院降低5个百分点,其他级别医院降低10个百分点。
7、明确输血费报销率为50%。
8、参保人因公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率由原来基金应支付费用50%提高到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