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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年起实行养老保险新规 实施细则解析
2013-12-19 14:47【我要纠错】

【导语】: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当中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人群的月缴费指数,以及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该提供指纹且每年相应月份提供一次等规定。

  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昨日《实施细则》通过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报首次对外公布,根据该细则,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参保,细则对重复参保以及领取养老保险金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实施细则》当中还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人群的月缴费指数,以及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该提供指纹且每年相应月份提供一次等规定。

  深圳养老保险 两地参保怎么办?

  选择清退深圳重复缴费 退还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此次公布的实施细则规定,深圳的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包括,已经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后,可不参加深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如果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怎么办?《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深圳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深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而参保人在深圳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过,根据该细则,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而如果在深圳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还在市外按月领取,深圳将停止其享受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已经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将由深圳社保机构追回。如果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经核实后次月可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该条例对缴费的年限也规定得比较明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点击查阅:《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推荐查阅:2014深圳养老保险新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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