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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人员劳动保障常见问题解答(二)
2008-08-28 11:48【我要纠错】
21、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给加班工资、不交社保、发生工伤由员工自己负责等条款,为了工作,我被迫在合同中签字同意,合同中约定的这些内容是否有效?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这些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无效不能由用人单位或员工认定,而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 

你认为劳动合同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同时还可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缴交社保,承担工伤责任。 

22、我在一家美容院工作,签劳动合同时,单位向我收取500元保证金,单位规定必须做满一年,否则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如果我没有做满一年,请问可以要回保证金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抵押金(物)、报名费及押金。依据此规定,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你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使你工作不满一年,仍然有权要求单位退还保证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你应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 

23、我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规定,员工在试用期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单位,而单位在试用期内却可以随时无条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规定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征得单位同意,单位不能以制度或合同约定为由,剥夺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所以,单位要求你在试用期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的规定不合法。 

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无条件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能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以员工在试用期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单位关于在试用期内单位可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24、我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3000元,工作岗位是会计,上周单位突然调整我的工作岗位,要我改做文员,工资也随之降到1500元,我拒绝了单位的安排,而单位认为员工有义务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并声称如果我在这个星期内仍不接受,就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确需变更的,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劳动合同;二是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三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依据以上规定,单位未经与你协商,就单方面对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这两个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进行变更,属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你有权拒绝,单位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25、我的劳动合同今天到期,上午单位通知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还是终止?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没有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以上规定,你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当天通知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属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属于法律规定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情形。因此,单位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你,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6、我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要求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否则不予办理辞工手续,单位的要求合法吗? 

答:《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既赋予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规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的义务。你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形,单位的要求是合法的。 

如果你依法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如单位拒绝办理,你可到劳动部门投诉。 

如果由于你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  

27、单位招用我后一直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单位提出补签,合同期限为4个月,我不同意,如果我们不能就合同期限协商一致,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如果由我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还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吗?  

答:   根据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以上规定,单位招用你后一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和单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单位可以提出与你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你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 

28、我是一名厨师,在单位工作了5年,现在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单位要把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承包人提出与我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我想知道承包人有权跟我签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据该规定,如承包人作为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则承包人可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29、我在福田一服装公司工作二年后辞职,半年后又重新回到该公司,从第二次入职到现在已三年三个月,昨天单位提出将于三十天后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我之前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否应计算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根据员工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进行计算,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进行计算的,所以你的经济补偿金应从第二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你工作了三年三个月,可要求单位支付你三个半月的工资,你第一次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应再计算经济补偿金。 

30、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是否有限制?我在现在的单位工作了十三年,如果由单位提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只支付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法吗?我在单位工作了5年,现因家有急事,提出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我吗? 

答:《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但以下两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最高不超过12个月:一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的情况属于上面所列的第二种情形,虽然你已在该单位工作了十三年,单位向你支付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仍是合法的; 

如果你因本人原因提出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单位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1、我在一家超市工作,每逢节假日,单位都要求所有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4小时,不准请假也不能辞职,并威胁如果不加班就不发当月工资,我因工作太累不愿加班,结果单位让保安把我关在厂房不让我出去,强行要我加班,我不愿再工作下去,请问我可以要求辞工并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补偿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每天安排你们加班4小时,属严重超时加班。在你不愿意加班的情况下,还采取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的手段强迫你劳动。属严重违法。你应及时将此情况向劳动部门举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2、我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工作满一年,单位就在当年年底多发一个月工资,由于单位一直拖欠我去年11、12月份的工资,今年元月,我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单位认为我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给经济补偿金,如果要给,每年多给的一个月工资就是经济补偿,请问单位的说法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拖欠你11、12月份的工资,属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你可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得到经济补偿。 

另外,你与单位每做满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的约定,属于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是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你的工资;而经济补偿金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出现后,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你的经济补偿,两者不能等同,更不能相互替代,所以,单位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33、最近我公司因生产经营严重亏损,公司决定裁减一部分人员,请问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法律规定哪些情形的员工不可以裁减?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后,可以裁减人员。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单位裁减员工,应根据以上律规定并结合员工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确定裁员名单,避免裁员过程中因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而导致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34、我单位有一名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单位培训后还是无法胜任工作,单位决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今天,该员工告诉单位她已经怀孕,但她没有结婚,请问单位还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正处在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是以女职工怀孕和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为前提的,如女职工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则不受上述限制。该女员工未婚怀孕,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你单位可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该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5、我在罗湖一家酒店工作,因患病住院两个月,现在医疗期已满,但我还不能上班,于是单位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任何补偿,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此外,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岗位的,可要求单位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根据你的情况,单位可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如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还应多支付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36、我所在的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立了C公司,如果我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 C公司能否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的通知》的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它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这两种情形。 

依据以上规定,你单位发生合并后,C公司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你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如你和C公司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C公司可以提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7、我们单位有一名员工经常迟到,最近又与同事打架,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单位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可这名员工曾受过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对这样的员工,单位能提前予以辞退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条、三十九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也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以上事实和规定,该员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你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即使该员工受过工伤,单位也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8、单位可以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需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吗?被劳动教养的员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十一条的规定,员工在劳动教养期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你单位可以依据员工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9、单位要招聘一批收银员,学历要求是高中,而我只有初中学历,为得到这份工作,我向单位提供了一张假的高中学历证书,单位与我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二个月。半个月后,单位发现我提供的是伪造的学历证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为达到被单位录用的目的,提供了假学历证书,单位发现后,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40、我是单位的出纳,前天下班因为忘了关保险柜,致使保险柜内的12000元现金被盗,单位因此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赔偿损失5000元,我刚休完产假还在哺乳期内,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赔偿损失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即使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也可依据此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的行为已构成失职,给单位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即使你在哺乳期内,单位也可以你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如你对单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1、单位有很多员工的劳动合同都快到期了,其中一名员工在医疗期内,一名员工刚刚怀孕,还有一名受工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请问如果合同期限到了,单位可以与他们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因此,对你单位在医疗期和孕期内的员工,只有在其医疗期、哺乳期期满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职工因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被鉴定为对七至十级残疾的,劳动合同期满可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你单位可以与因工伤残七级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42、我的劳动合同将在这个月31号到期,届时我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正好满十年,如果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答: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此规定,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则单位一定要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三是员工有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意愿并向单位提出。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合同期满后单位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即使你已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单位可以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3、我与单位一直没签劳动合同,如果我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十年,能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依据此规定,虽然你与单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4、我单位有一名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决定裁减包括这名员工在内的部分员工,但这名员工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单位不可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劳动合同,如果出现了《劳动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单位就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当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即使员工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出现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使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你单位也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5、我依法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单位给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吗?证明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员工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因此,你有权要求单位依据以上规定为你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6、我与单位约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单位出资安排我到上海培训,回来后又签定了期限为3年的服务期协议,如我因个人原因提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要求我支付培训费用吗?  

答:根据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 

(1)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2)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3)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计算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以上规定,如你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不能要求你赔偿培训费用。如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满的,你不愿按约定履行服务期协议,用人单位可要求你根据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如用人单位未要求你继续履行服务期,则你不需要赔偿培训费用。 

47、我是一名技术工人,与单位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我们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工作期间,单位为我安排了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用,一年后,我想跳槽到另一个企业工作,单位不同意,我想知道如果我擅自离职,单位可以要求我进行哪些赔偿? 

答:擅自离职指员工没有依据法律的规定与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而擅自离开单位,员工擅自离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你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合同。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需有支付凭证);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可要求你赔偿违约金、培训费;如果你的行为对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48、我是一名从事服装加工工作的员工,去年8月份入职,合同期限为二年,今年9月单位组织体检,查出我有乙肝,医生建议我先治疗,医疗期满后医院诊断我的健康状况已可以正常上班,但单位仍以乙肝有传染性,不符合健康标准为由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如果单位坚持要这么做,我该怎么办呢? 

答: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相关规定,国家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的员工身体健康状况有特别要求。员工从事以上工作的,必须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书,禁止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此类工作。 

依据以上规定,你目前从事的工作岗位不属国家规定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的工种,你经过治疗康复后身体状况能胜任工作,单位就不能因你患过乙肝而不安排你工作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的规定要求单位赔偿。 

49、我在单位工作半年了,单位一直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交社保,最近我受了工伤,花掉医药费2000元,工伤期间单位没有支付我工资,我可以要求得到哪些赔偿? 

答: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招用员工后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签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具体规定为: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你可要求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你补交社会保险、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工伤期间工资和医药费两项总额25%的赔偿金。 

50、什么是集体合同?单位与我们签订集体合同后,还需要再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集体合同规定的员工工资标准不低于800元,那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低于800元吗? 

答: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单位与你们签订集体合同后,还需要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和《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因此,如果你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员工工资不低于800元,则你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就不能低于800元。  

来源:深圳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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