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信访与监察
1、员工可就哪些情形向劳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答:员工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劳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1)咨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2)举报侵害当事人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
(3)对劳动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其它劳动保障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提出。如所反映信访事项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2、单位克扣我的工资,我想到劳动局投诉,但是市和区都有劳动局,我应到哪个劳动局投诉?
答:根据我市劳动管理事权划分的规定,如员工所在单位在特区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办投诉: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2)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3)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及上述单位的控股企业;
(4)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对上述市管单位外其它所有单位,到区劳动局信访办投诉。
员工所在单位在特区外的,到单位所在地劳动站或区劳动局投诉。
单位在市保税区、市大工业区的,由市保税区、市大工业区劳动事务主管部门受理。
特区内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其劳动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如违法用人单位属市管的,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办投诉,属区劳动局管理的,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劳动局信访办投诉。
3、信访事项的受理期限和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的理由。
4、员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向劳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答:员工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劳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1)来信来函;
(2)发送电子邮件,邮箱为szldbxxfb@gdsz.lss.gov.cn;
(3)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专线;
(4)到信访接待处走访。
5、员工就信访事项进行走访要经哪些程序?
答:员工来访时,应如实填写《群众来访问题处理表》,出示有效证件(如居民
身份证、工作证等),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押金收据、工资表、考勤表、辞退通知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属集体访的,应选出代表(5~30人选1~3名,30人以上选3~5名,确定联络人),填写《集体上访委托书》,所有来访人员签名,由员工代表向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6、信访人到劳动信访部门走访应注意哪些问题?国家对此有哪些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
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单位长期强迫员工超时加班,我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处理完毕?我能要求保密吗?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你保密。
8、我对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进行举报,单位因此对我进行打击报复,撤消了我的职务,我应当怎样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打击报复投诉员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人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你的情况,你可就单位对你进行打击报复的事实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单位改正。
二、职业介绍 9、我来深圳求职,发现电话亭、公交车站贴着一些
招聘小广告,马路旁也时常有人散发招聘宣传单,上面写的工作条件和待遇都不错,这些信息可以相信吗?
答:路边散发的小报、宣传单以及在电话亭、公交站等公共场所乱张贴的招聘小广告不可轻易相信。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员工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小广告和宣传单上刊登一些要求比较低、待遇却比较高的信息,引诱求职者前去应聘,然后利用酒店、宾馆大厅、酒吧等人员出入比较多的场所或临时租用房间,以酒店、宾馆、酒吧人事部名义招聘员工,采取签劳动合同、办入职手续、安排好职位等方式收取服装费、培训费、报名费、好处费等。
有的骗子为使求职者放松警惕,故意要求其将现金汇入公司帐户(其实是个人帐户)骗取钱财。更有一些不法分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敲诈勒索,甚至给求职者造成人身伤害,遇到这种情况,求职者应及时脱身,拨打110或到当地派出所报警。
10、听说职业介绍所可以帮我找到工作,请问怎样分辨合法和非法职业介绍机构?目前深圳的合法职业介绍机构有哪些?
答: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有两种:一种是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另一种为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社会提供收费就业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合法职业介绍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活动时,须佩戴工作证和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非法职介机构不具备上述证照或证照不全,工作人员没有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非法职介的常见形式有:打着某信息服务部的招牌,发布招聘信息招揽求职者;临时租用工作场所,办公设施简陋,通过散布一些很有诱惑性的虚假信息骗取求职者钱财。
深圳合法职业介绍机构目录见附件。(主要以每年年审公告为准)
11、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到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要看清楚职介机构证照是否齐全,工作人员有无佩带工作证或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2)要清楚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对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求职者可通过咨询工作人员或经营场所悬挂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了解。要谨防职介机构以代理招聘的名义收取押金或其它各类费用。
(3)交费前要弄清楚各种服务项目的内容,求职者与职介所签订服务协议,应写明要求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条件、服务期限等,以免协议不明引起纠纷。缴纳费用要有收据,并注意保存,不要将收据轻易交给他人。
(4)发现职介所有不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标准收费、收费不给收据、散发虚假求职信息、收取中介费后不介绍或作假介绍,甚至与用人单位勾结起来行骗,非法获取求职者钱财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12、我与职介所签订了委托求职协议,交了200元中介费和10元报名费,两个月过去了,职介所一直没有为我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工作岗位,我要求退钱,但职介所只答应退还100元,职介所这样做合法吗?
答: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在委托招聘、委托求职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未能为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就业岗位的,必须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根据你所反映的实际情况,你可要求职介所退还收取的除求职登记费以外的中介服务费。
13、我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时被骗,后来发现该机构没有营业执照,属非法职介,我该到哪里投诉?
答:不管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合法,只要其有违反职业介绍相关规定的行为,在特区内的,可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投诉;在特区外的,可到所在区劳动局信访部门投诉。
投诉电话和投诉地址如下:
(1)特区内投诉电话:12333; 投诉地址: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一楼市劳动保障局信访办;
(2)宝安区投诉电话:29990000; 投诉地址:宝安区宝城新安三路65号宝安区劳动局一楼信访办;
(3)龙岗区投诉电话:28917172; 投诉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27号龙岗区劳动局信访办。
14、A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招聘文员,看到广告后小何到A公司应聘。面试时工作人员告诉小何,他们只是帮B公司招聘,而且要小何交200元报名费才推荐,无奈之下小何交了钱,工作人员让他拿着收据到B公司报到。报到后,B公司收回收据并跟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由B公司保存,然后又将他安排到关外的C公司,说要实习半个月再回公司正式上班,实习期间,要交纳150元食宿费和300元社保费。由于签了合同,小何放心地到C公司实习,回来后却发现B公司已搬迁,再去找A公司,A公司拒不承认,经到工商部门查询他才知道A公司根本没有登记注册。从小何求职受骗的事例中,求职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小何的遭遇是存在比较普遍和典型的问题。即使是对合法报刊刊登或在其它正规媒体发布的招聘信息,求职者也要提高警惕,多留个心眼。应聘前,为慎重起见可先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或登陆《深圳信用网》查询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无工商注册登记),确定是合法单位后再去应聘。对A公司无照经营的情况,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A公司和B公司分别以报名费和食宿费为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求职者应聘时如招聘单位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应拒绝交纳,如有交纳,也应注意保留收据、介绍函、劳动合同等凭证,并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
B公司与小何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给其持有一份的做法也是违法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按照上述规定,求职者与招聘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单位给其一份,如单位拒绝,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三、劳动合同 15、我刚高中毕业,打算来深圳找工作,听说工作前要先跟单位签劳动合同,请问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我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劳动者是指达到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你已年满十六周岁,不属于在校学生,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就可以与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16、劳动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吗?我与单位签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我是否有权得到一份?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深府[2001]105号)的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已经于2001年11月1日取消,劳动合同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员工签字后生效,不需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是劳动合同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签订;
二是合同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资标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须约定的条款;
三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如试用期、违约金、培训费用的支付与赔偿、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更换工作岗位、调整工资待遇等内容,员工应考虑成熟,在自己能接受的情况下再签订;
四是不要签空白劳动合同,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你当然有权要求得到其中一份。
17、我已经在一家单位工作了三个月,但单位一直都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我与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
答:根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你与单位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议你注意保存出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工资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资料,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及时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单位拒不签订,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亦适用《劳动法》。
18、我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有效?关于试用期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员工可以约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因此,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条款,员工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由于试用期不是必须约定的条款,你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约定试用期应与单位进行协商,如约定试用期的,应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约定,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技术和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十五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三十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六十日。
19、我单位最近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单位有些员工以法定代表人更换为由要求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需要重新签订吗?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真正的用人单位是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而不是作为法人组织代表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变化,该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你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我刚进一家外贸公司工作,跟单位约定了6个月的工作期限,单位认为工作时间短,没必要签合同,单位的看法对吗?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都必须在一年以上?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几种?如单位答应与我签期限为6个月劳动合同,我的合同期限属于哪一种?
答:《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即使在临时性岗位招用员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单位的看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员工与单位协商确定,并不一定在一年以上,约定几个月或者几年都是可以的。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一是约定了合同期限的,称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以完成某项工作作为合同的终止日期的,称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只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不约定终止时间,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与单位约定了6个月的工作期限,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来源:深圳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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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人员劳动保障常见问题解答(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