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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7-12-17 16:21【我要纠错】
 

    第五章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实行定点管理。

    第六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容量相适应的原则,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优先选择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成为定点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市社会保险机构选择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得拒绝;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医疗保险服务需要时,由本市社会保险机构选择医疗条件和社会信誉较好的民营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十四条 一级或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该在本部设立为住院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服务的医疗诊室。

    第六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具有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四)承诺严格遵守执行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在职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一)经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四)具备及时供应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的服务和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必须24小时都有执业药师(至少有两名执业药师或中级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的在岗服务;

    (六)承诺严格执行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七)具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80%以上的药品;

    (八)为连锁直营药店;

    (九)不经营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

    第六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如需申请定点资格的, 应于每年的3月或者9月的1日至15日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批。

    第六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按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管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协议的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其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定期公布。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制定。

    第六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按规定收费”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协议的规定向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廉价的医疗服务。

    第七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严格禁止以刺激创收为目的的各种开单提成的行为,严格禁止医疗行为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的管理体制,降低参保人自付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第七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医疗保险的专门管理机构,建立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七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门诊或者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

    定点医疗机构应单独留存参保人的处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审批单及报告单、检查治疗单、医药费用清单等,并按规定提交市社会保险机构审验。单据至少单独留存2年以上。

    第七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与外单位的合作或承包的诊疗项目不得纳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第七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医生的医疗保险知识培训。

    第七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有关管理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征得参保人的同意。

    第七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用个人账户购买药品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医疗保险证件是否与本人符合;

    (二)参保人购买处方药时是否具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

    (三)参保人购买非处方药时,其个人账户积累额是否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第七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单独留存参保人购买药品的处方及明细清单至少2年以上,并按规定提交市社会保险机构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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