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新版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本文为您盘点新版进行的修改及广大市民的关注热点内容。
新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4月29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第二次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从2015年5月1日起,新版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新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八种车辆必须安装电子标识
在新版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看到,条例对多项条款进行了修改或删减,在第五章“车辆管理”新增加第四十四条,要求八种车辆必须安装电子标识,也就是机动车的“电子身份证”。
新增加的的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以及非本市注册登记但上路行驶需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通行证的车辆等八种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标识。禁止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机动车安装的电子标识。
“其他车辆的所有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安装电子标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配发、安装汽车电子标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相关:公车是否应该强制安装电子标识
在该《条例》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提出,建议将公车纳入强制安装电子标识车辆种类当中,以起到示范效应,带动社会其他车辆安装电子标识的积极性。
经人大法工委研究,首先,该条款所列要求强制安装电子标识的八类车辆主要是从车辆本身的危险性(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散装物料车)和对安全系数要求(如校车、载客汽车)的角度出发,加强对特定车辆的规范和管理,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将公车列入强制安装电子标识的类别则是从反腐败和国家机关带头示范的角度出发,二者角度不同,不宜混淆。
其次,“深圳市已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市开展了公车改革,并且这项工作还在逐步推进,我市公车数量较以往大为下降;并且随着公车监管措施逐步完善,‘公车私用’等情形属于个别现象,将对个别现象的管理纳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当中来,是否合适?再次,若将公车纳入强制安装电子标识的种类当中,则公车安装电子标识属于履行法规规定的法律义务。综上,建议会后将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汇总后去函市政府,由市政府就此问题进行研究后通过发布通知或文件等形式作出决定,将公车主动安装电子标识,以对社会起到示范作用。”
私家车是否安装电子标识意见不一
也有委员提出,应将所有车辆都列为强制安装电子标识的对象。经研究,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就一审草案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所收集意见一致对私家车安装电子标识持不同意见。并且,据交警局反映,若在社会全面推开电子标识技术,目前的技术和资金都无法支持。同时,考虑到作为国家试点,应在部分车辆试行有关电子标识技术,待有关成果出台后再决定向社会全面开展相关工作。因此,建议保留原来的类别划分。
交通督导员的执法资格问题
在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提出,规定交通督导员“使用摄录设备记录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到交通督导员的执法资格问题,建议对此进行研究。
经研究,《草案修改一稿》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在交通警察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根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并非单独执法,其必须在交通警察的指导和监督下,所拍摄照片要列为证据也必须经交通警察的审核和确认,因此,人大法工委建议保留有关规定。
拓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历经两次修改
2012年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历经两次修改。第一次是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进行第一次修正;第二次就是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所做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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