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信息将被录入信用征信系统
在欧美发达国家,除了严格的交通执法,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员个人信用等级的影响也使得人们一般不敢轻易违反交通法规。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在交通违规信用征信方面的经验,《修改建议稿》规定,个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3次以上的,运输企业车辆违法率高或者引发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定期将个人和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供单位和个人查询。同时,交通违法行为人的信息要同时抄送相关保险公司,供保险公司研究保费时参考。
因交通设施不完善,部分地方的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不清、设置不规范,导致驾驶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违规,这时候收到罚单,很多人会认为不公平。为此,《修改建议稿》规定在交通信号灯因故障而失效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判断,交通标志标线模糊、指示不清等情况下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经公安交警部门查证属实的,可以免予处罚。
同时,为了鼓励和引导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修改建议稿》规定,驾驶人自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两年没有其他交通违法记录且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免予处罚,但驾驶套牌、假牌、无牌、遮挡车牌上路行使,醉酒驾驶、非法飚车等严重违法行为除外。
立法人员表示,有关免责的规定,主要考虑交通处罚要体现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精神。
建立交警驾驶摩托车路面巡查制度
香港、澳门交通安全管理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加强交警的路面巡查。借鉴香港澳门成功经验,《修改建议稿》专门增加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执法管理。除电子监控外,还应当加强人工流动视频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巡查执法处罚。建立交通警察驾驶摩托车路面巡查制度。各交通警察大队应当安排适当警力每天轮班上路巡逻,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采取考勤记录、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执法监管。
增加警力上路的同时,《修改建议稿》也增加了关乎于交警执法现场记录的认定的内容。《修改建议稿》提出,对驾驶机动车时乱鸣喇叭、违规使用灯光、拨打或者接听移动电话等难以固定证据的交通违法行为,借鉴香港、澳门的经验,规定可以以执勤交通警察现场记录或者录音作为处罚依据,同时规定执勤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
同时,《修改建议稿》还鼓励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