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国养老机构拟立门槛 10张床位即可申请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民政部研究起草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意见稿要求,设立养老机构,需满足:举办者需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等要求。
意见稿称,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如发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意见稿指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