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带来的两点思考
《暂行办法》的推出,使困惑全社会长达七、八年的“退保潮”将永远成为历史。但“人工”的转续办法带有明显的行政手段色彩和制度“补丁”特征,在实施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存在“排异”的问题。
1.转续办法难以根本解决“社保漫游”问题
解决“社保漫游”的根本办法应是实现全国统筹,这才是解决便携性问题的“内生机制”,是解决“漫游”的根本出路。其他所有外生干预的结果,在“适应期”内难免会不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鉴于此,目前转续办法还属于过渡性质的,尽早实现全国统筹仍是中国社保制度改革的一个既定目标。
当然,第一步是要实现“真正”的省级统筹,而不是目前“初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省级统筹。这是实现真正的全国统筹的基础。而要实现“真正”的省级统筹和全国统筹,就需要在制度建设上继续深化改革,使之适应二元结构。
此外,户籍制度是中国独有的一个社会管理方式,目前难以彻底改革,但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户籍制度改革是迟早的事。户籍制度的存在,既是社保转续设计的一个制约因素,也是一个可以利用的因素,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它。目前的转续设计带有明显的阶段性和过渡性特征和深深的“户籍烙印”。
是户籍制度制约了转续设计,还是转续设计强化了户籍制度?转续办法是否可以像银行储蓄那样完全摆脱户籍制度的桎梏?这都有待观察。当然,与城镇养老制度相对应的是新农保,后者与户籍制度高度相关,这也是此次转续流程设计中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但长期看,既然户籍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如何处理社保与户籍制度的关系,就要求制度设计者另辟蹊径,给出一个脱离户籍制度之外的预案。
2.转续办法为完善社保制度留下了新的问题
首先是养老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既然社保可以漫游,不得退保作为一个国际惯例就应该顺理成章了。但是,出现农民工退保现象,说明除了便携性问题之外,养老金待遇计算与发放的复杂也是重要原因。现在,待遇计发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算清。而当前的缴费与未来权益之间的联系不紧密、不直观,使参保人感到预期模糊,没有安全感,这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缺陷。虽然与转续办法无关,但是,即使转续问题解决了,参保信心低下、参保意愿不强的问题也会造成困扰。
其次是转续办法本身如何明确与完善。例如,年龄在40-50的人员在新参保地设立临时账户的问题是否有必要,是否人为地增加了复杂性,也需要考虑。再如,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调动人员,则不受40-50年龄规定的限制,类似规定是否存在户籍歧视之嫌,是否存有社会公平问题,也是需要讨论。而在待遇领取地的诸条规定中,如果养老关系既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有两个养老关系所在地缴费均满10年以上,那么是否应在两地之间允许农民工享有选择权,这一点也需明确。
最后是转续办法出台之后需要尽快制订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转回户籍所在地之后与新农保如何衔接,这涉及待遇计发公式的公平与效率问题,需认真对待,否则很容易出现误解。再如,《暂行办法》规定,各省制订省内转续办法均“参照本办法”。这既说明,真正的省级统筹还没实现,也说明,省内转续办法应全国统一起来,因为这是跨省转续的基础。如果各省都存在地方粮票,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点对点”转续就难以统一起来。就是说,这里涉及一个跨省转续与省内转续的统一与衔接问题。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实际可以将这个“信息库”顺势升级为全国统一的转续办法信息库。再如,适龄就业人员异地转续问题解决之后,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人员的潜在的转续压力问题有可能上升为主要矛盾。
总之,随着转续办法的逐步铺开,种种难以预见到的问题会不断涌现,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其他相关配套政策的迅速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