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费率调整的条件
各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可以申请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一)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情况为盈余;
(二)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5%,或者低于13%;
(四)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五)严格执行《广东省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粤府〔2008〕106号)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
三、费率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考虑原则。
各市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应在基金可控、可承受的范围内,按照省级统筹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统筹考虑费率调整问题。
(二)适度原则。
各市应在严密测算后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并密切监控,以适度为原则,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逐步过渡原则。
各市应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调整缴费比例,避免调整幅度过大而导致基金收支失衡和企业负担畸轻畸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费率调整步骤进行。
四、费率调整的实施步骤
第一步,从2009年7月1日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将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8%的降低为18%,其他各市的单位费率保持不变。
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鼓励将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市及省直单位降低为16%,将费率低于12%的地区调整为12%。
第三步,从2011年7月1日起,将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5%的地区调整为15%,将费率低于13%地区的费率调整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