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投诉方式:
1、本人(或代理人)到市、区社会保险机构信访室投诉;
2、以书信方式向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投诉。
(二) 投诉须知:
员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为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向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投诉。投诉时,应填写《社会保险投诉登记表》,并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暂住证、工作证等相关证件的影印件;
2、劳动局签发的《劳动合同书》影印件;
3、相关月份的工资凭据;
4、已参加社会保险凭据;
5、填写投诉登记表时,应按表中要求如实填报。
(三) 调查处理:
1、区社保机构信访人员接受投诉后,应整理好有关投诉材料,5天内送交局(分局)主管领导批示,处(科)领导5天内批转相关调查组调查处理;
2、监察员5天内向被投诉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调查通知书》,查实有关情况;
3、根据核实后的违法事实,及时向被投诉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追缴决定书》;
4、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处领导汇报;
5、对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单位应按社保法律法规处罚;
6、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并填写《社会保险投诉案件结案表》;
7、处理结果报处(科)领导,重大问题的处理结果上报局(分局)领导;
8、结案资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