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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停缴旷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007-12-19 11:04【我要纠错】
  【案情】 

  
    刘某,系某国有石油机械厂职工。刘某自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1月因个人原因旷工 5个月,但石油机械厂未对其做除名处理。2001年 2月,刘某回厂工作,得知在自己旷工期间工厂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于是向厂方提出质疑。石油机械厂负责人回答说,因为刘某旷工,按厂方规定,工厂有权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想将这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上,需刘某自己负担,刘某应上缴2105元给厂方,且按规定刘某自己应负担部分为 425元,总计2530元。恰逢单位要为全体职工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刘某为及时补上养老保险,只得自己拿出共计2530元给单位办理了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后,刘某认为自己旷工虽然不对,但单位并未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既然是企业的职工,企业就应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凭什么要自己负担?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石油机械厂如数返还本人不应上缴的养老统筹基金2105元。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间,石油机械厂对刘某的请求没有进行答辩。

 

    仲裁庭认为:双方争议的问题很清楚,依据法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三方负担,即国家、企业、职工都有负担的义务。企业和职工应按法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石油机械厂应缴纳属于企业承担的部分。于是为双方进行调解,但未成功。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l.某石油机械厂如数返还申诉人刘某不应上缴的基本养老统筹基金2105元;2.仲裁费50元由被诉人某石油机械厂负担。

 

    【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如何负担?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这是一起因缴纳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三方负担,即国家、企业、职工三方负担。其中企业、职工应承担法定的缴费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擅自约定规避缴费义务。虽然本案中刘某本人有过错,但按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只要劳动者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和职工就应履行法定的缴费义务。法律上并未设定职工有过错企业就有权终止缴费义务的条款,因此企业声称根据厂方规定,有权终止为刘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显然是于法无据。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退休后,由国家和社会向其定期发放一定数额退休费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制度主要是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使其退休后有权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一定数量的收人补偿和物质帮助,使其不致因工资收人的失去而影响其本人的基本生存,同时由于老有所养,退休者生活有保障,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多年来实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即由企业全额负担所有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由于大多是国营企业,实际上是由国家和企业负担,劳动者个人无须负担。在国营企业工作的固定工退休后都可享受退休金,大集体企业也参照执行。这一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暴露出许多弊端,如覆盖面过窄,企业负担重,保障功能差等等。进人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上规定勾画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内容主要有:

 

    (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将其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养老保险。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结构。我国养老保险正在逐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建立并强制实行的,为退休后的城镇企业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待遇的部分,是法定保险,目的是使退休后的职工平等地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使用。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上,由国家、城镇企业、职工三方合理负担,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纳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负担的份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负担比例和积累率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负担主要是采取对基本养老统筹基金让税、让利以及在养老统筹基金不敷使用的情况下给予财政补贴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实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逃避缴费义务。就本案而言,双方发生争议的正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负担问题,虽然刘某在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1月旷工,但某石油机械厂并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某石油机械厂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不能通过厂方的内部规章更改法律,应按规定的比例为刘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费,不能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缴费义务转嫁给刘某;同时刘某也应按规定的比例承担由本人负担的部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的裁决是正确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职工投保的高于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的补充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企业具有经济实力,能承受为前提条件,目的是提高本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自愿投保,国家不强制,其补充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从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提取,国家不负担,职工也不负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应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待职工退休时,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的补充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能使职工退休后享受更高的待遇水平,提高退休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国家鼓励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指职工个人以储蓄形式参加社会保险,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意愿决定是否投保,具有自愿性。保险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国家、企业均不负担。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际上是职工为将来抵御风险而自我储备资金的方式。国家提倡职工个人投保储蓄性保险。

 

    在养老保险的结构层次中,既有平等保障基本生活的组成部分,又有体现不同企业、不同职工之间由于经济效益和劳动贡献差别所决定的保险待遇水平差别的组成部分。

 

    (4)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或税务部门收缴)。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职工退休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以实现社会化发放。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即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人。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职工退休时可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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