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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就医产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如何报销?
2007-12-19 10:02【我要纠错】

市外就医产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最近更新:2009-08-20

1.  问: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产检、分娩住院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供哪些资料到社保机构报销?

  答: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住院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凭以下资料到所属社保机构医保机构报销:

  1、医疗卡复印件(验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如有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本人的深圳开户银行存折或借记卡(中、工、农、建)复印件(验原件);

  4、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5、原始收费收据原件;

  6、计划生育证明(产前检查、分娩、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原件;

  7、单位证明(在职参保人)原件;

  8、医院证明(电脑故障)原件;

  9、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10、门诊病历或孕产妇手册复印件(验原件);

  11、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包括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

2.     问:我在深圳购买的综合医疗保险,目前已怀孕6个月,准备近期回湖南老家生育,请问我在家乡的产检及生育费用如何到深圳报销?

  回复:您好!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在国内异地发生的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予以报销。

  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提交以下资料到原参保机构的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转出医院转诊证明、盖有就诊医院印章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始收费收据、用人单位证明和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如还有疑问,可拨打9688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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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中,明确列出了参保人在市外产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可报销范围,即凡是参加了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的门诊检查费用、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我市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凭有效证明可到市社保机构进行核准报销。

《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七条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结婚证、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第二胎)外,报销分娩住院费用还要凭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要凭节育手术证,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3分类)、尿常规(10分类)、心电图、B超;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二)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四)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
(五)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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