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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生活津贴给付期限是几个月?
2007-12-17 11:03【我要纠错】

      深圳生育医疗保险没有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增加未到时机

  原丽萍等代表建议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深圳市人保局在答复中表示,关于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增加生育保险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的建议非常有意义,但增加社会保险待遇还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负担,在目前的情况下增加生育津贴还不是合适的时机。如果增加生育保险津贴,仅给深户人员发放生育津贴就需要企业每年每人增加约130元的缴费才能达到基金收支持平;若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主要是非深户)也纳入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那企业总体缴费还需增加2亿元。

    [本地宝加注:以上更新时间:2010-10-09]

    以下是网上收集的资料,仅供参考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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