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育医疗保险没有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增加未到时机
原丽萍等代表建议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深圳市人保局在答复中表示,关于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增加生育保险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的建议非常有意义,但增加社会保险待遇还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负担,在目前的情况下增加生育津贴还不是合适的时机。如果增加生育保险津贴,仅给深户人员发放生育津贴就需要企业每年每人增加约130元的缴费才能达到基金收支持平;若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主要是非深户)也纳入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那企业总体缴费还需增加2亿元。
[本地宝加注:以上更新时间:2010-10-09]
以下是生育津贴给付标准,网上收集的资料,仅供参考: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 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 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