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私家车辆不能用来租赁、新增租赁汽车应为新能源车辆、从事分时租赁的车辆必须是营运车辆……深圳拟对汽车租赁行业进行规范,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2017年7月3日,深圳市交委官网发布《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征求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关于规范分时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针对《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规范分时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PS:这两个规定,一个是针对普通租车行业,另一个是针对汽车分时租赁(一般可以理解为我们常见的共享汽车)。
用于租赁的汽车条件
从两个征求意见稿中看到,深圳对从事租赁业务的汽车进行了明确界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一致;
(二)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类;”
这里所指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并非个人,而是指“为用户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汽车租赁经营活动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但不为承租人配备驾驶员的经营活动。
分时租赁也一样,意见稿提出:
“从事分时租赁业务的车辆必须为营运车辆,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租赁经营者自有车辆。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类,且车辆所有人与租赁经营者名称相符;”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向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经营主体备案和车辆备案,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深圳市公安交通部门、深圳市场监管部门、深圳市金融办、深圳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部门建立联审机制,实现备案的一站式办理。
另外,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这些行为:
出租他人所有的车辆;
出租外观以及内饰与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仿的车辆,或者在租赁车辆上安装计价器、顶灯等装置;
使用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出租汽车或者其他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
新增租赁汽车应为新能源车辆
两个征求意见稿分别提出:“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租赁服务”,“引导和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使用纯电动车辆,减少道路交通排放。”。
其中,租赁汽车新增指标应从新能源汽车增量指标中划拨。
分时租赁应优先布局于公交欠发达区域
对于租赁汽车的定位,《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规范引导汽车租赁发展。”
既然是公交优先,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因此,分时租赁汽车的网点“应优先布局于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酒店及公交欠发达区域。”也就是说,并不鼓励公交发达地区和市中心使用分时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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