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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2014-12-10 13:48【我要纠错】

【导语】: 关于2015年起新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各位网友了解多少?每个月都要掏腰包购买社保的朋友一起来了解下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生育保险新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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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律师解读:首先从名称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为“规定”,就可以看出该文件为政府规章,由于抬头为广东省,因此,初步判定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为“条例”,乃是因为该法律文件由广东省人大制定并通过,乃地方性法规。知道这个区别,有时对理解法律文件很有帮助。

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律师解读:生育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无需缴费,在东莞,生育保险费是包含在医疗保险当中,所以如果你发现东莞只有四险时不要误以为没有缴纳生育保险。实际上,用人单位也需要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该比例是不超过用人单位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而非单个职工工资。

三、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律师解读:意味着男职工的配偶如果未就业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报销,但是并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医疗费用,一部分为生育津贴,即以前我们所称的产假工资等。

四、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律师解读:当生育医疗费用无法报销时,可以尝试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即医保。

五、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律师解读:生育津贴并不与职工个人工资挂钩,而是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假期天数。

六、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律师解读:规定了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如地级市可以另行增加项目,但不能减少项目,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

七、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律师解读:生育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先行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好津贴标准,否则发多了再向员工要回可不好办,发少了,职工向社保机构询问,也增加对用人单位的不信任感。

八、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律师解读: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工资,比如产假工资。这终结了职工是否既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又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的争论。同时,生育津贴不能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这个立法有矛盾,缴费的时候以单位职工总工资比例缴费,现在发放津贴却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员工本人工资来发放,导致高工资员工用人单位需要额外补贴。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生育津贴很可能高于平时上班实际领取的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计算。

九、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律师解读: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但没有生育津贴。

十、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律师解读:该条明确只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了生育津贴后,才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十一、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律师解读: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倒闭、吊销营业执照等无法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二、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律师解读: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不足额缴纳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赔偿。

十三、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律师解读: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仲裁的一裁两审程序办理。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则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作为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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