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现有法规与《社会保险法》差异有哪些?
A、失业保险方面参保范围不同:
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在职职工不管是户籍还是非户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我市失业保险只覆盖了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B、生育保险方面:
生育保险方面,主要差异在于我市未单独设立生育保险险种,生育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中解决,生育津贴和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范围。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为单独险种,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且其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C、养老保险方面:
养老保险方面的差异,在于对是非调工调干跨省异地养老保险转移的年限处理上。国家的政策已放开了,只要是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均可转移接续,但我市目前现行的政策是只有调工调干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后,其在内地的养老保险参保年限以及视同缴费年限方可合并累计计算,其他人员转入的参保年限在计发养老待遇时不予考虑。
D、医疗保险方面:
主要差异在于《社会保险法》中规定退休人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仍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我市现行的政策是医保累计缴费最低年限未明确,退休人员也一直要缴费,其中符合条件的由养老保险金缴费。
2.我市社保体系改制方向
2011年7月1日,国家《社会保险法》已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案已提交市政府审议,同时还起草了生育保险条例,这三个条例报请人大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另外,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修改也在正在进行中。
A、生育保险拟单独建制
在生育保险条例草案中,生育保险拟单独建制,从现在的综合医疗和住院医疗中脱离出来。生育保险待遇中,参保人可以报销9成医疗费用,并且享有生育津贴。另外,参保人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B、非深圳户籍人员将享失业保险
目前,深圳失业保险缴纳,是按照“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单位员工总人数×40%”的方式缴纳的,并且是由单位缴纳。新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失业保险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非深户人员也可以享有失业保险待遇。
C、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将提高
目前,我市养老保险,单位最多缴纳11%,个人缴纳8%。在新的养老保险条例中,这个缴纳比例将会调高。调高的一个目的,也是为了养老保险在全国的转移与对接,非调工调干参保人其养老保险也有望实现转移接续。
我市非深户在深享受养老待遇的政策已经放开。粤籍非深户,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在深申请延缴延退或者一次性趸缴补足15年直接享受养老待遇。
D、医疗保险在退休后有望不再缴纳
在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有望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仍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立法,规定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基础制度框架,而地方立法则是将其具体化、实际化,由于地方立法、地方规章的起草、审议需要一定的周期,所以我市相关的法规和规章的出台时间将会略晚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时间,在我市相关政策修改期间,员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