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一审驳回原告诉求,市中院昨对此案进行二审
当事人王先生声称自己在就诊时医保卡被盗,此后该卡被盗刷4000余元,医院方面疏于管理,严重失职,据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罗湖法院认为原告王先生主张其医保卡被盗用的证据不足,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昨天对此案进行二审。
医保卡被盗刷4000余元引发官司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2008年12月5日,他在深圳市人民医院门诊部就诊时医保卡被盗(已向东门派出所报警)。次日,该卡在市人民医院刷卡6次,共支付3237.85元,其中有一个门诊号开出两份相同的处方,分别支付1028.34元。12月7日、12月8日,该卡又在深圳市人民医院门诊部刷卡3次,共支付956.8元。短短三天9次共支付4194.65元。王先生认为,按医保卡使用规定,到医院看病从挂号、就诊、划价、缴费到取药都必须出示医保卡,只有人卡相符才有效。被告没有认真执行“医保卡”使用规定,疏于管理,严重失职,造成原告医病的血汗钱被盗用。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保卡被盗用的费用4194.65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表示,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交其报警的相关证据材料,其医保卡是否被盗有待核实。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参保人丢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挂失后补办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可凭相关证件及单据到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由于原告在2008年12月5日医保卡丢失后没有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而是在2008年12月8日申请挂失,造成其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的损失,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求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就应当举证予以证明,履行举证义务,证明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并且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在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存在过错、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等,同时,原告不能提交证明该卡是他人盗用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保卡被盗用的费用4194.6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目前,医疗保险卡没有采取加密措施,希望原告今后妥善保管其医疗保险卡,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综上,罗湖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庭组织调解未果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开庭审理时,王先生亲自到庭。他认为自己提交的证据明确证明医院没有履行对持卡人身份核实的应尽职责,存在着明显的严重过失,属明显侵权。王先生还提交他于去年12月6日办理身份证等事宜的手续资料,以证明自己当天确实没时间到医院使用医保卡。不过,院方的代理人认为王先生办理身份证的时间和刷医保卡的时间并不冲突,同时就算是被盗,关键也是王先生没有及时挂失,事实上就算是周末,医保卡也是24小时可以挂失的。王先生承认医保卡丢失后即迎来周末,自己以为周末没法挂失,所以到12月8日即周一才去挂失,他认为自己有责任,但医院一样有责任。
法官试图组织调解时,王先生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链接 医保卡4条挂失通道
由于没有密码保护和身份识别,医保卡一旦遗失,就容易被人盗刷,此前本报也曾多次接到过参保人的投诉。为了维护参保人的利益,社保部门今年3月中旬起对参保系统进行了升级,参保人可持卡到社保部门为本人的医保卡添加使用密码,从而杜绝自己的卡被盗用。
加密以后,参保人必须凭社会保障卡和密码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考虑到医保卡设置密码会对就医带来不便,尤其是老年人和急诊患者,会出现忘记密码或因身体状况无法告知密码而影响就医的情况,深圳市社保部门没有全面提倡社保卡设密码,参保人可本着自愿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加密。
为防止参保人医保卡被盗用,深圳市社保局还开辟了4条挂失通道。参保人医保卡丢失后,可及时到市社保局、各社保分局以及各社保站的服务窗口、或通过社保局提供的96888电话、网络(http://www.szsi.gov.cn)、单位代办网上挂失四种途径及时挂失。参保人只要记住自己的身份证号和社保电脑号,可以在24小时内随时拨打96888电话进行挂失,而需要解除挂失时,参保人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市社保局、各社保分局以及各社保站的服务窗口办理解除挂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