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广东用人单位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需发放高温津贴。按有关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据介绍,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都属高温津贴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单位发放了清凉饮料,还要不要发放高温津贴?劳动部门一些专家表示,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但不能代替高温津贴。劳动部门表示,上述规定2007年就已出台,至今仍然有效,企业应自觉执行。如企业不执行,劳动者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