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特殊检查审批
1.首先审核医院专科医生开出的特殊检查申请单,包括病史、体查、化验、诊断或初步诊断.
2.必须有科主任签字.
3.经电脑检查病员本人有效医疗卡.
4.符合以上规定,到市医疗保险处或区医疗保险科审批,批准后给予80%记帐,个人现金自付20%.离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记帐100%.
二.转诊审批
1.因病情需要转诊市外上级医院、会诊、检查治疗的,必须由市级约定医院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出具转诊证明,提供病历摘要,科主任或领导签署意见.由门诊部主任或医务办主任签字,加盖医院公章,并经所在单位证明,到市医疗保险处审核登记后,才能转诊.
2.危重病员可先转诊后补办转诊手续,时间不能超过3天.
3.转诊时间一般为1--3个月.
4.转诊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凭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发票到医疗保险处审核,费用按深圳标准偿付.
5.市内由约定医院转诊非约定医院由所属区分局审批核报.
三.零星医药费审批
凡是患急病的,在市(夜间、中午)电脑不能过磁卡,市外公差或准假外出者,患急病的,凭医院疾病证明,加盖急诊专用章、门诊病历发票、本人医疗卡到市医疗保险处或区医疗保险科审批,发票只限一家医院,报销后的费用,冲减个人帐户.
四.分娩审批
1.异地分娩,必须有本人申请到异地分娩的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2.带本人医疗卡到医疗保险处或区医疗保险科登记.
3.市医疗保险处或区医疗保险科审核后签署同意异地分娩,并盖公章、登记,附一份分娩须知给孕妇.
4.分娩后,凭医院证明、发票、医嘱,按深圳标准报销(门诊和住院,母婴费用分开).
五.丙肝使用干扰素审批
1.凭医院疾病证明、两个医院以上化验阳性报告单(其中一次为东湖医院)和单位证明,到市医疗保险处审批.
2.经同意使用干扰素的,费用先由自己垫付后,凭治疗结果(含复查化验单)及本人医疗卡到市医疗保险处审批,报销40%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