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法律依据】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及《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
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企业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在岗职工人数是以本单位每月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为标准。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
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程序】
①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除2005年度推迟至12月);
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7月20日前将用人单位的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提供给市社会保险机构;
③市社会保险机构于7月20至9月20日根据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按比例计算出应缴的保障金,生成台帐;
④市社会保险机构在生成台帐当月21日至25日内进行一次银行托收(注:各用人单位应在7月20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以防托收失败)托收成功的次月,缴费企业可到托收银行领取缴费凭证,领取不到者,可于下月到市社保机构财务部门补打此单;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处罚办法】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