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答复:
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根据《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伤(含职业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含复查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含复查鉴定);
二、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评定;
三、旧伤复发确认;
四、工伤、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日期的确认;
五、工伤医疗终结期延长的确认;
六、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安装、维修或更换康复器具的确认。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参保工伤职工的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未参保工伤职工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新《办法》规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二级三鉴”制,每次鉴定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抽取方式采用非固定式随机抽取,最大限度保证鉴定工作的公开透明。为了保证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定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的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鉴定;对复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的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