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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将随本人转移
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后操作更具灵活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5险种分专章规定
草案第三章和第四章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范围和待遇。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结构作适当调整并充实内容,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分别专章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草案,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
养老保险随本人转移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草案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经研究,建议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草案第六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