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互有约定,就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吗? - 深圳本地宝
互有约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吗?
案例1: 刘某等4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刘某等人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后来,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在劳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刘某等人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公司不负责为刘某等人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企业必须为刘某补办社保。
案例2:
深圳市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一份《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约定李某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
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工作多年后因被企业无故辞退而引发劳动争议。李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补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却驳回了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理由是李某在《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中,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企业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结果: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理由是社会保险是属于法定强制保险,企业和员工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无效。
评析:《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企业与员工应依法缴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因有关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因此,法院支持李某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合同期内不允许结婚”虽有双方签字,但因违反了婚姻法所以也就属于无效合同。单位称已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由于没有出示有力证据,法院没有支持其说法。其实,即使单位出示了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据,其做法仍是不规范的,因为社会保险是要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能直接发给个人,单位也应履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