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三十)国家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哪些车辆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
答: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七类车辆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一是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二是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三是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四是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五是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六是重大节假日期间行驶收费公路的小型客车;七是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除此之外,其它车辆通行收费公路时,都应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三十一)为什么要清理规范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
答:地方出台的通行费减免费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鼓励、地方出台的减免费政策,如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以及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等,符合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相关政策要求的,都将继续保留。另一类是没有国家相关政策依据、由地方自主出台、且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或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或影响跨省车辆正常交费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
(三十二)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清理规范的实施主体是谁?计划何时完成?
答: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清理规范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各地省级交通运输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工作,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理规范,确保全国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政策科学统一。
(三十三)今后各地是否还可以出台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
答:为维护全国统一规范的公路收费秩序,确保车辆不停车快捷通行,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