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逃逸是影响交通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今年1月至10月,我市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405宗,其中死亡事故87宗,伤人事故298宗。交警部门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侦查追捕。针对这种严重的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修改建议稿》规定了多种措施,予以严厉打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万元罚款并记12分,依法暂扣驾驶证、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终身禁驾。同时,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将终身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发挥威慑和警示作用。
9.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有奖
为了鼓励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修改建议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交警部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市民举报无牌、遮挡车牌、假牌、套牌、非法改装、冲红灯、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公安交警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10.造成交通事故须参加义工服务
市民对条例草案此前引入香港“社区服务令”的做法普遍表示肯定,认为这样可以让法规更有人情味,让交通违法者参加社会服务,增强社会责任感,提升其对法律的敬畏和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市民同时建议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及扩大社会服务的范围。为此,《修改建议稿》规定,冲红灯造成交通事故、超速造成交通事故等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到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医院提供义务护理,或者参加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服务,服务时间为30小时至60小时。
11.引入香港的累积记分制度
公开征求意见时,一些市民建议学习借鉴香港的记分管理制度。采纳市民意见,《修改建议稿》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除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严格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8分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其到指定地点,予以记分,进行法制教育,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达到12分的,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重新进行相应的理论和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驾照。6月内考试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学习考试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都将予以记分。机动车所有人能够提供当时驾驶人姓名和驾驶证的,对该驾驶人记分;不能提供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记分;机动车所有人没有驾驶证的,对所有人另处3000元罚款。
由于扣满12分,驾驶证就将被扣留,为了给驾驶人一个学习补救机会,《修改建议稿》规定,驾驶人可以申请参加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考核合格后可以减少相应记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减分不得超过6分。还规定驾驶人被处暂扣驾驶证3个月以上的,应当到指定的地点接受6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12.酒后驾驶一律扣证3个月
对前段时间大力整治的酒后乃至醉酒驾驶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酒后驾驶重罚5000元、醉酒驾驶重罚1万元的经济处罚。此次《修改建议稿》将经济处罚幅度调低,但加重了其他处罚手段,如:酒后驾驶处1000元罚款,同时暂扣驾驶证3个月,记6分;醉酒驾驶,处5000元罚款,扣证6个月、拘留15日,记12分。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我国对酒后驾驶的标准定得比较低,“喝一两杯啤酒就可能成为酒后驾驶,但事实上,人们应酬较多,想完全不沾酒很难。”因此,这次修改稍微降低了罚款额度,用其他手段加大约束。
13.交通违法信息抄送保险公司
《修改建议稿》规定,个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3次以上的,运输企业车辆违法率高或者引发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公安交警部门定期将个人和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供单位和个人查询。交通违法行为人的信息同时抄送保险公司,供保险公司研究保费时参考。
14.高速路下车司机乘客一起罚
针对高速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修改建议稿》规定,驾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时,逆行、倒行、慢行,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等,罚款600元并记分,一年内违反3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暂扣驾驶证3个月。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3个月并记分,对违规上下车的乘客也要处罚200元;属于营运车辆的,还要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罚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