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提高我市户籍独生子女家庭抵御风险能力,深圳市政府决定由各区(新区)政府出资按年统一为户籍独生子女家庭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名称
深圳市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赠送保险的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家庭的父母及独生子女为共同被保险人。
1.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
2.独生子女父母在2015年12月31日(含)前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含)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3.不包括父母双亡或父母双方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
参保方式
本保险由各区(新区)卫生健康部门统一投保,无需群众申报,采用系统名单统一参保,保险公司承担漏保及信息有误人员的保险责任。
若父母双方同属深圳户籍但不属同一区(新区)的,则由母亲户籍的所在区(新区)出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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