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类企业
(一)分类标准(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1、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2、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4、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5、获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创新型法人金融机构。
(二)申报条件(须同时具备)
1、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南山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除外);
2、申报类别符合上述的分类标准;
3、在南山区上年度纳税达500万元及以上;
4、人才规模达20人(以通告日期社保登记为准,下同)。
(三)评分细则
1、税收贡献、人才规模两项指标分别先按百分制计算出分数(A、B),再分别按权重比例计算出权重分(Ax70%、Bx30%)。
2、税收贡献,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不考虑税款的所属期,含代扣代缴税费。
(四)申报材料
(五)配额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