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民法典第820条明确了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延误有所保障 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延误除外
▶民法典【条文】 第820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本条明确了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迟延运输分为始发迟延和到达迟延,其中,到达迟延在认定时需确认是否超过合理期限。
“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情况,通常认为包括不可抗力、恶劣天气、意外事件等情形。因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导致运输迟延,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情形。在上述情况下,铁路部门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履行通知、安置、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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