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17条规定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回答:乘坐列车携带违禁物品并不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处置的,属于违法行为!
▶民法典 第817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这一规定,是为了严格保障运输安全和正常运输秩序。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这也是旅客乘坐列车的基本义务。
其中,随身携带行李的品类要求,是指对特定品类的行李禁止或者限制随身携带;限量要求包括对限制携带品类的数量限制和允许携带品类的重量及尺寸限制等。
▶民法典 第818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值得注意的是,危险物品除了烟花爆竹、汽油燃料等显而易见的易燃易爆物品等,还包括有感染性物品,如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违禁物品则包括枪 支 弹 药、管制刀具等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旅客携带夹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构成违法,同时也属于违约行为,承运人可以依法予以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并不负赔偿责任。旅客如坚持携带夹带,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即不予允许旅客乘坐运输工具,亦不予办理行李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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