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审核工作规则。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
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材料,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或者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
变造、买卖、变相买卖或者租、借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征信系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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