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即将实施,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之严之重,史无前例。为了广大驾车人避免因被罚而带来的不便,交警部门昨日就常见违法行为进行“八项纪律”提示。
“纪律”一:
市内道路勿用远光灯
据介绍,若夜晚使用远光灯,在会车时可能使对方司机无法判断路况,导致瞬间交通事故发生。
《条例》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机动车在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会时,在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停车或者中止停车时使用远光灯的,处罚三百元。
“纪律”二:
轻微事故快速撤离现场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撤离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未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纪律”三:
行人违规要站岗
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教育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纪律”四:
高速公路上勿占应急车道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被称为“救命通道”。《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在正常情况下低于固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纪律”五:
五次违法未处理要扣车
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机动车在深圳有5次违法行为记录而没有处理的,执勤交警将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与现行的条例相比,扣留机动车的适用条件有所放宽,由3次调高到5次。
“纪律”六:
新车上路无临牌要被罚
刚购买的新车,上路时如果还没有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的,务必要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否则属于“无牌证车辆”。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扣留机动车并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纪律”七:
违反号牌管理制度重罚
根据《条例》规定,违反号牌管理制度妨碍交通监管的,将扣留机动车并处6000元罚款,以及暂扣驾驶证6个月。一年以内触犯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处一万元罚款。
“纪律”八:
超速行驶要吊销驾照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超速50%以上未达100%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超速100%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