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回应
问:为什么首次闯红灯免罚款?答:很多人并非故意闯红灯
市民观点:深圳全市100多万辆机动车,如果首次闯红灯都免于处罚,那相当于100多万次闯红灯违法,这意味着什么,一次闯红灯出了事故,可能就是一条鲜活的生命。而且第一次违法跟第二次违法,本质上没有区别,应该统一处罚标准。
刘曙光:据我了解,很多驾驶员本身并不是故意闯红灯,要么是跟在大巴车后没看见信号灯,要么是标识标线不清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从人性化的角度来看,给予他们警告处罚就能够达到教育的目的,而且警告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
问:为何限期主动缴纳罚款金额可减半?答:很多司机不在乎罚多少钱
市民观点:既然规定了处罚金额,就应该统一执行,如果一个驾驶员闯了红灯自己没发现,或是闯红灯后,紧接着就出差了,因此而被罚了1000元,是不是特别冤,这个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现在深圳已经取消了罚款滞纳金,难道是政府想快点收到现金。
刘曙光:据我了解,现在不少司机对于自己的违章情况根本就不关心,罚多少钱他也不在乎,这样的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肯定也不强。我们制定这条款项,是希望驾驶员经常关注自己的违章情况,这样他上路肯定会想着遵守交通规则。条例主要的目的还是培养驾驶员遵章守法的习惯。
问:以笔录为处罚依据会否滥用职权?答:减少行政执法成本
律师观点:现在交警执法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市民抱怨颇多,一旦条例实施,类似的执法过程中必然产生矛盾,警察的笔录能不能够作为证据,这还是一个疑问。此外,此条款操作难度较大,民警执法的随意性会增强,容易引发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冲突,建议干脆取消。
刘曙光:现在驾驶人的有些行为确实比较难以监管,关键就在于交警的取证难度太大,比如鸣喇叭,交警听见了,只能事后去处理,如果想现场取证,能不能够做得到,需要投入多大的成本,这些还都是未知数。条例之所以这么规定,也是想尽量在规范驾驶员行为的同时,减少行政执法成本。
问:责令社会服务会否流于形式?答:此举系学习香港经验
律师观点:先不谈社会服务是否涉及到限制人生自由,单单交警方面就要重新制订相应的处罚规定,并为他们联系一些医院、福利院等场所,交警警力现在都不够,条例还给他们新的工作,现实的可操作性不强。我们明年回头来看这些条款,能够真正做到的内容肯定不多,这种教育方式肯定是形式大于实质,起不到教育驾驶员的作用。
刘曙光:让严重违法驾驶员走进医院进行社会服务,是学习香港和其他发达城市的经验,真正培养驾驶员关爱他人生命,尊重他人财产的尝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深圳地方立法做些适当的突破,应该是值得鼓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