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由于直接涉及到上百万机动车主的利益,条例关于提高处罚标准,累进加重处罚,责令违法驾驶员进行社会服务等条款,引发市民的强烈关注,其中不乏尖锐的批评声。
2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在出席深圳律师协会专题研讨会时表示,条例的拟定充分结合了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点不是罚钱,而是降低深圳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有律师代表则表示,如果交通大环境不改善,提高处罚标准不能从根本上降低交通违法数量。
条例出台符合深圳实际需要
刘曙光指出,关于出台新的交通安全处罚条例,深圳市人大已经酝酿多年,此前,由深圳市法制办牵头出台的条例,将管理和处罚两个方面统一到一个条例中,由于涉及的面太广,操作难度大,最终被简化成单独的处罚条例。根据两步走的工作思路,明年,市人大还将出台专门的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刘曙光说,很多市民认为现有的处罚已经非常严厉,没有必要再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提高处罚标准,从如果对深圳的交通状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就会发现条例的出台符合深圳经济发展的需要。刘曙光援引相关资料称,目前,深圳汽车保有量大约在150万,与上海持平,远低于北京的380万辆,但如果将城市面积纳入进来计算,深圳机动车的密度为每平方公里750台,远高于北京和上海,交通安全压力颇大。此外,从机动车违法数量来看,深圳2007年全年交通违法204万宗、2008年369万宗、今年上半年就已经达到206万宗(不包括20万张废片),违法数量每年都在快速增加。
“违法数量的增加直接导致死亡率的攀升。”刘曙光表示,目前,在交通安全管理比较好的北欧、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城市,万车死亡率仅在3%以下,而深圳去年的万车死亡率高达4.8%,略低于全国5.2%的水平,“从市民出行安全,从降低死亡率的角度来看,提升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符合深圳实际需要的。”刘曙光说,在处罚过轻的情况下,部分市民对罚款根本不在意,导致屡次违章情况屡见不鲜,“加重处罚本身不是为了多罚钱,保证市民出行安全才是根本目的”。
闯红灯罚1000元有历史依据
刘曙光介绍称,条例草案公布后,人大已经收集了各方的反馈信息,其中将闯红灯罚款从500提高到1000、首违免罚、主动缴纳罚款免半、责令违法司机进行社会服务引发了最强烈的争议。“从立法机关的角度来看,此次条例做到了该罚的罚,该教育的教育。”刘曙光说,不论是律师还是普通市民,应该将条例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不能单就某些款项进行评价。
对于市民争议较大的冲红灯罚款1000元条款,刘曙光回应称,人大在制订某些条款时,本身就是为了提供了一个讨论的靶子,引发市民的关注。但1000元这个标准也不是拍脑袋拍出来的,1996年交通处罚条例对于闯红灯罚款200到400元,而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特区内398元,特区外310元;到了2000年,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罚款500元,当时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特区内547元,特区外419元。现在处罚1000元,而最低工资也达到了特区内1000元,特区外900元,“从历史的数据来看,罚款1000元有依据,这是在经济增长的前提下,能够通过罚款达到教育目的的一个标准。”刘曙光表示。
刘曙光同时介绍了此次条例制订的三个主要指导思想,即对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采取严管重罚、累进加罚;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尽量少扣证,多采取罚款方式处罚。他解释称,由于严重违法行为直接致人死亡,加重处罚几乎没有市民反对。对于首次违章免于处罚的规定,这是人大将全国十几个城市中采用的城市管理措施纳入到交通安全管理的人性化举措,“现在道路交通状况复杂,很多驾驶员违章了自己都意识不到,对他们当然不是不处罚,而是采用警告,警告也是处罚”。刘曙光称,由于机动车在深圳市民生活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一旦车辆被扣或者驾照被吊销,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条例更多注重提高处罚标准,而不是“扣车”和“吊销驾照”,以保证市民生活不受太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