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拟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拟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人脸识别”数据不可滥用
“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在改变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易引起个人数据的泄漏或被滥用。
为了在拓展生物识别技术应用的同时,避免生物识别数据滥用,《条例》对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作出了较处理其他数据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处理生物识别数据时,除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为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所替代的情形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自然人有权随时撤回部分或者全部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同意:
自然人撤回同意的,数据处理者不得继续处理其个人数据,但是不影响数据处理者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前基于同意进行的合法数据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识等易获取的方式提供自然人撤回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同意的途径,不得利用服务协议或者技术等手段对其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
(三)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规则实施随机性交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