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宝安区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宝安区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一、实施范围
位于宝安区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01/t20200103_757178.html)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二、实施时限
(一)排污许可发证工作。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以及有工业废水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含回用)或拉运委外处理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登记工作。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或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名单内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
三、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s://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
(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仅需电子版)。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四、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市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
五、其他事项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
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变更、延续、补办)为全流程网办事项,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六、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55-27954743;
排污登记咨询QQ群:224942536;
排污许可发证咨询QQ群:604586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