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深圳40条授权事项中关于对外开放有哪些规定?快来看看吧!
对外开放
完善涉外商事纠纷诉讼管辖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重大疑难涉外商事案件的业务指导,提升审判质效。
完善国际法律服务和协作机制
以经济特区国际仲裁机构为基础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支持经济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牵头建设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通过合作方式引进相关国际组织和世界知名仲裁机构,建立国际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交流协作机制。
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建立本外币合一资金池主账户,整合本外币资金调剂归集功能,双向宏观审慎管理资金池跨境资金流动,允许主账户内资金办理结售汇和相关的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跨境调出入资金币种保持一致,资金池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图源:摄图网(500932352)
先行先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
授权深圳在国家核定地方债额度内自主发行。创新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允许深圳到境外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
扩大港口、航运业务对外开放
研究实施经邮轮母港入境的外籍游客144小时过境免签及邮轮团体乘客15天免签的政策。支持深圳在客运码头设置旅客国际中转区、优化出入境手续,以及延长口岸通关时间。取消游艇自由行海关担保金。
图源:摄图网(501328412)
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
允许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股比不受限制。船籍港名称结合深圳实际需要依法由主管机关另行确定并公布。允许依法获批的外国验船公司对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船舶开展入级检验和法定检验。允许外籍船员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船舶任职高级船员,且所有船员免办就业证。
赋予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
在深圳水域试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允许设立海上保税燃料油供应仓库。开展保税燃油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