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年9月13日至10月13日,消费者在宝安区参加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小汽车新车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燃油小汽车新车的,提交购买单辆汽车的合同、发票等材料申请补贴。
一、活动内容
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3日,消费者在宝安区参加活动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新能源小汽车新车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燃油小汽车新车(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含营运车和特种车)的,提交购买单辆汽车的合同、发票等材料申请补贴。同时,机动车行驶证、车企预审证明需在2023年11月13日24:00前提交,完成正式申报,未及时提交行驶证和车企预审证明完成正式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该名额。其中,车企预审证明是由各汽车经销企业在购车人取得合同和发票后,结合实施细则材料要求进行预审并开具的盖章证明文件,由汽车经销企业提供。
二、补贴标准
按购车发票价格(含税价)分三档给予补贴,每档设置补贴总额,在符合补贴条件的前提下,同档位的所有申请人都可申请补贴,平均分配该档位扣除叠加补贴金额后的补贴总金额。在不突破单台最高补贴标准的前提下,新能源车叠加补贴2000元/台(分配金额结果取整数部分,单位为元):
购车发票价格(含税价)在8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设置补贴总额1000万元,新能源车每台最高补贴0.8万元,燃油车每台最高补贴0.6万元。
购车发票价格(含税价)在2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设置补贴总额2000万元,新能源车每台最高补贴1.2万元,燃油车每台最高补贴1万元。
购车发票价格(含税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设置补贴总额2000万元,新能源车每台最高补贴1.5万元,燃油车每台最高补贴1.3万元。
上述车型按照行驶证是否登记为新能源牌照为准进行区分,登记为新能源牌照即认定为新能源汽车,否则为燃油车。
三、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补贴对象:
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3日,通过在宝安区参加活动的汽车经销企业购车的满足申报条件的个人消费者。
(二)申请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购车辆必须是新能源小汽车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燃油小汽车。
2、所购车辆必须是新车,且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营运车辆及特种车辆不在补贴范围。
3、新购车辆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同等效力文件,以下均简称“销售合同”)、汽车经销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在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3日之间,车辆行驶证登记时间在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1月13日之间。汽车经销企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预审并出具车企预审证明,落款时间在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1月13日之间。
4、新购车辆须在宝安区参加活动的汽车经销企业(见附件1)购买,且参加活动的汽车经销企业应签字盖章《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并于2023年10月13日前发送至邮箱。
5、补贴申请人必须是提交申请的所有材料中显示的车辆购买人,姓名与身份证件号码必须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6、所购车辆须登记注册在申请人本人名下。在活动期限内,每位申报人仅能申请1次且1辆车的本活动补贴,本活动补贴可与国、省、市消费补贴叠加享受。
四、申请材料
(一)参加活动的汽车经销企业需提供承诺书:
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补贴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内地居民提交有效期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及外国人提交来往内地通行证、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居留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2、销售合同;
3、新车购车发票;
4、新购车辆行驶证;
5、申请人本人名下银行卡,填写开户银行需精确到支行(用于发放补贴);
6、经汽车经销企业盖章的《2023年宝安区下半年汽车促消费活动材料预审证明》(见附件3);
7、其他资料(特殊情况下需补充佐证的资料)。
五、申领流程
实行“零跑腿,无纸化、线上申领”方式。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人通过云闪付APP(需实名验证登录),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线上申请。港澳台及外国人无法通过云闪付APP申请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工作邮箱,邮件标题需注明“2023年宝安区下半年汽车促消费活动”。具体流程如下:
1、提交资料初步锁定补贴名额:申请人在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3日之间,通过云闪付APP按系统提示提交销售合同和发票,系统将对上传资料进行初判,提交成功后锁定补贴名额,2023年10月13日24:00后将停止新增申请。已成功锁定补贴名额的申请人需在11月13日24:00前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车企预审证明,完成正式申报,未及时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车企预审证明完成正式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该名额。
2、材料复核:深圳市宝安区投资推广署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入公示流程;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另行退回材料;经复核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不再受理。
3、对外公示:深圳市宝安区投资推广署将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人名单在署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补贴发放: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人,将购车补贴款打入其名下银行卡账户。
六、注意事项
1、购车补贴申请人、新购车辆所有人,以及新车销售发票、新车行驶证及接受购车补贴的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为同一自然人。若不属于同一自然人,将无法获得补贴资金。
2、购车补贴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申请、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各汽车经销企业应准确向消费者介绍所售车辆对本政策的适用情况,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否则将追究相应责任并取消参加以后活动的资格。
4、汽车经销企业应签署《企业承诺书》和《2023年宝安区下半年汽车促消费活动材料预审证明》,须对本企业为相关购车补贴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保证所提交的资料符合活动相关规则,否则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5、本购车补贴项目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6、本购车补贴项目不接受任何他人或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相关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
7、已成功锁定补贴名额的购车补贴申请人,若自行修改申请信息将会被释放名额。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宝安区投资推广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话:95534(转人工咨询申请平台操作)
0755-29992190(政策咨询电话)
邮箱:swfwb.tztgs@baoan.gov.cn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人民政府1076会议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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