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深圳拟自2025年1月1日起,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登记、转让迁出、变更迁出的国Ⅱ排放标准小汽车,车辆所有人不能就相应车辆取得更新指标。该类不产生更新指标的车辆,在本市辖区内不予办理转让登记业务。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拟自2025年1月1日起取消国Ⅱ排放标准小汽车置换更新指标。
目前,通告还在意见征求阶段。
关于国Ⅱ排放标准小汽车更新指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空气质量,加快淘汰老旧小汽车,根据《2022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污防攻坚办〔2022〕33号)相关要求,现就本市登记的国Ⅱ排放标准小汽车更新指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登记、转让迁出、变更迁出的国Ⅱ排放标准小汽车,车辆所有人不能就相应车辆取得更新指标。该类不产生更新指标的车辆,在本市辖区内不予办理转让登记业务。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登记、转让迁出、变更迁出:
(一)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完成相应业务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
(二)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受理车辆所有人申请,并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出具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且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该次机动车登记业务完成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前(含当日)。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三、对于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者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国Ⅱ排放标准小汽车,车辆所有人未能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登记、转让迁出、变更迁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一)被查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间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
(二)车辆所有人在2025年1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深圳市小汽车调控中心报备车辆被查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三)在解除查封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次日起两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登记、转让迁出、变更迁出。
四、2024年12月31日后(含当日),国Ⅱ排放标准的小汽车所有权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而发生转移的,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就该车取得更新指标。竞拍成功后,买受人需在深圳市办理车辆登记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小汽车指标。买受人对该车辆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登记、转让迁出、变更迁出后,不能就相应车辆取得更新指标。
五、国Ⅱ排放标准的小汽车被盗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其他指标:
(一)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登记的;
(二)2025年1月1日后(含当日)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登记,但车辆所有人已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报案,且车辆所有人在2025年1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深圳市小汽车调控中心报备车辆被盗抢情况的。
符合前款(一)或(二)项规定,车辆所有人尚未申请其他指标而车辆被公安部门追回返还的,车辆所有人在收到车辆的次日起(含当日)两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登记、转让迁出、变更迁出后,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车辆所有人不能就相应车辆取得其他指标。
六、本通告所称小汽车是指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9〕2号)规定纳入调控管理的机动车。
七、国Ⅱ排放标准车辆数据由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提供,以公布的数据为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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