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表明,《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正式印发,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应该取得“三证”,即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营运证。
深圳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需要哪些证件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包括巡游车经营许可证和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驾驶出租汽车从事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用于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车辆应当取得车辆营运证,包括巡游车车辆营运证和网约车车辆营运证。未取得上述证件之一的,不得从事营运服务。
出租车载客规定
1.巡游车可以巡游揽客或者在站点候客,也可以通过电召、网络等预约方式承揽乘客,而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揽乘客。鼓励出租汽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载客或者终止服务:
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在乘车过程中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要求的;
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无陪同(监护)人员的;
未经驾驶员同意携带宠物的,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
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
损坏、污损车辆或者营运设施的;
使用预约方式召车,未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乘车的;
取消预约未及时告知相关预约服务平台的;
不按规定标准支付车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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