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及其驾驶人存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逃逸等情形的,将对该新能源车予以降一级管理。
深圳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降级管理规定
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及其驾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新能源车予以降一级管理: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次要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
3.车辆驾驶员被记录有一次记6分以上重点违法行为,且累计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4.违规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5.驾驶人被处以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6.存在酒驾、醉驾、毒驾违法行为的。
》》》通行管理
已自愿安装RFID、接入GPS数据等方式接受电子备案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辆进行分级管理,并可享受优惠通行政策,未安装RFID和接入GPS数据暂不享受优惠通行政策:
一级管理
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新能源纯电动轻、微型货车,除每天7时至20时禁止通行深南大道(深南/沿河立交至香梅路段)外,允许在深圳市其余道路行驶。
二级管理
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车身长度不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路段与普通轻、微型货车限行范围相同。
三级管理
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车身长度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路段与普通重、中型货车限行范围相同。
具体的优惠通行规定按照《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继续实施通行优惠政策的通告》(深公交(通)〔2020〕28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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