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深圳电动车超标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实施。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2011年3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四部委下发的一道通知,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但是判定是否“超标”的标准,仍是12年前出台的已被公认过时的电动自行车老国标。
1999年颁布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主要有四项规定:
1、必须有脚踏能实现人力骑行;
2、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
3、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
4、电动机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然而,这些规定难以适应市场需要,早已名存实亡。
政策解析
电动车新标准一经透露,立刻引来媒体和民众的广泛热议,原因简单,超标电动自行车这个群体实在庞大。据统计,国内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如今已超过1亿辆。据业内人士估计,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可能不超过20%。
新国标这个标准只要出台,等于给数千万民众的交通出了一道难题,或选择合格但速度慢的电动自行车,或选择合格的电动摩托车上机动车道,或改变这种环保的出行方式,再就是继续不管国家标准,我行我素,反正法不责众。
城市交通最严重的问题,其实是机动车拥堵问题。国家已经有比较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其中规定非机动车应该走非机动车道,同时规定非机动车道限速15公里,一旦给电动车制定了较低的技术标准,等于把本来在慢车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大部分都赶上了本已不堪负重的机动车道,其中还绝大部分属于不合格车辆,只会给城市交通乱上添乱,造成更大交通隐患。
国内的汽车最高时速一般可达190公里每小时,但中国没有一条道路允许如此高的车速,但这些汽车还是被国家认定为合格产品。以此类推,判定时速高于20公里每小时的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或将其划分为其他车种,这明显是欠考虑的。